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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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31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史黃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違約金計││序號│(新臺幣)│(民國)│截止日│算方式│├──┼─────┼───────┼───┼────┤│001│59,136元│106年1月1日│清償日│按月以千│├──┼─────┼───────┼───┤分之五計││002│59,136元│106年7月1日│清償日│算之違約│├──┼─────┼───────┼───┤金,違約││003│59,136元│107年1月1日│清償日│金收取最│├──┼─────┼───────┼───┤高以百分││004│46,212元│107年7月1日│清償日│之三十計│├──┼─────┼───────┼───┤算為限。││005│46,212元│108年1月1日│清償日││├──┼─────┼───────┼───┤││006│46,212元│108年7月1日│清償日││├──┼─────┼───────┼───┤││007│46,212元│109年1月1日│清償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