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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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檢驗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告 蔡以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邱蕙馨華泰醫事檢驗所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0,9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1,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華鵲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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