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揚
莊維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叁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
482號被告陳明揚、莊維德(下稱被告2人)所犯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300元(103年度紅保字第2242號、第2241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定。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乃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9月26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048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10月27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4292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於104年10月2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300元,則係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2人及證人即同案被告 何友鵬劉定強 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482號卷〔下稱偵卷〕第7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11頁反面、第13頁反面、第57頁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秀朗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份、現場查獲照片4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紅保字第2242號、第224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3至29頁、第32至33頁、第49頁、第52頁),當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法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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