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謝羽喬 被告 陳建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0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