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告尚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智陽

被告 鄭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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