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00號

原告 邱舒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志謙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5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000元「加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6,000元「加利息」。然未據聲明起訴利息之利率為何,如原告仍欲請求,應具狀表明聲明利息應自何時起算,及週年利率為何,而為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

二、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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