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5號

聲請人 周昭輝

代理人 周永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汐止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更正民事起訴狀相對人之姓名、送達處所。

二、請檢送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並應依相對人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