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6,100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3,211,100元+租金315,000元=3,526,1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