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7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蕭鼎宗 債務人華鴻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何美珠人債務人 何東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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