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3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44歲民選任辯護人卓平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053、923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82、5149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95年度易字第786號),經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犯罪事實:乙○○係位於臺南縣○○鄉○鎮村○○○路○○○號「臺灣官田興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官田興業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則為不知情之顏雅惠),經營製酒業及酒類半成品製造業,並領有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製酒執照,其明知商標名稱「米酒及麥穗圖」、「臺灣紅玉山及山形圖」等商標名稱、圖樣及文字,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此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高粱酒、米酒等酒類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乙○○竟未得臺灣菸酒公司之同意及授權,基於在同一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暨販賣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在上開處所,連續擅自於官田興業公司所生產之高粱酒、米酒等同一商品上,仿冒使用近似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標,並製成仿冒酒類後,再連續將上開仿冒酒類出售予經銷商牟利,該等經銷商遂轉賣予不特定商家及消費者,以致購買上開酒類之消費者有發生混淆誤認之虞。嗣於:㈠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站調查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官田興業公司所在地及「富鼎商行」,查獲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物品;㈡九十五年五月四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調查站調查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官田興業公司所在地查獲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物品。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見本院易字卷第三九頁)。
㈡告訴代理人 何世川 之指訴(見中檢他字卷第五頁)㈢證人即自被告經銷商處買得酒類之「富萬商店」負責人及店
魏林遜霞魏丙丁 之證述(見中檢四五八二號偵查卷第六、二十頁、五一四九號偵查卷第四頁)。
㈣證人即被告經銷商「裕溱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及業務員邱
昭峰、 胡文成 之證述(見中檢四五八二號偵查卷第十八至十九頁)。
㈤證人即不知情未參與官田興業公司登記負責人顏雅惠之證述。(見中檢四五八二號偵查卷第十九頁)。
㈥告訴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紀錄各二份(見甲○九○五三號偵查卷第四至六頁)。
㈦查扣仿冒商品蒐證照片十一張(見甲○他字卷第三至四頁,中檢他字卷第七頁、五一四九號偵查卷第七至九頁)。
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智商0350字第0
9580132680號扣案物品乃於同一商品適用類似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函文(見甲○他字卷第二八至二九頁)。
㈨官田興業公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等相關資料二份(見甲○他字卷第五至二五頁,中檢他字卷第八頁)。
㈩搜索扣押筆錄二份(見中檢警聲搜卷第二四至三六頁,甲○調查卷第五七至六四頁)。
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物品(見甲○他字卷第四三至四六頁,中檢五一四九號偵查卷第六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未得商標權
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罪,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罪。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則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舊法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之罪,因新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該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而連續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本件被告本質上屬於數罪之連續行為,,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上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均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所變更。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及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查被告製造仿冒酒類商品後再予以販賣,所犯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該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重論以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罪。而被告先後多次使用仿冒商標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二、五一四九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及連續犯關係,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自有權一併審理,附此敘明。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扣案仿冒商品數量
龐大,惟尚未有仿冒酒類大量流入消費市場,且被告犯後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至於本件被告及辯護人雖具體向法院求處判決有期徒刑四月,惟本件違反商標法之市場規模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易科罰金之規定業已修正變更,新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依據舊法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末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查本件被告並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五至七頁),素行良好,本案經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後,被告能於甚短時間與被害公司洽談和解,除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在聯合報刊登道歉啟事,並以新臺幣七十萬元與被害公司達成和解(見本院易字卷第五七至六十頁之報紙節本、切結書、和解書及收款收據影本),被害公司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已不需再追究被告,而公訴檢察官亦作相同表示(見本院易字卷第五四至五五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深具悔意,且仿冒商品業經全數扣案,已無繼續侵害被害公司之虞,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又被告觸犯本罪,顯係不知領有製酒執照後,尚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始得從事正當商業活動所致,對執行業務相關之法律知識實有所欠缺,本院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不致再行誤觸法網,促使被告增進相關法律常識,爰於被告受緩刑宣告之期間,另付保護管束,以維法治。
㈢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仿冒酒類(扣除附表一編號五、六
,附表三編號一),乃製造及販賣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五、六、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商標標籤及空瓶,為被告所有供製造及販賣仿冒商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四所示物品,並非被告製造、販賣之仿冒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僅為被告公司之財務相關資料,非供犯本罪所用之物,自無庸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案扣案物品應予沒收部分】┌──┬───────┬─────┬─────────┐│編號│名稱│數量│沒收依據│├──┼───────┼─────┼─────────┤│一│仿冒玻璃瓶裝米│貳仟壹佰柒│商標法第八十三條│││酒│拾貳瓶(壹│││││佰捌拾壹箱│││││)││├──┼───────┼─────┼─────────┤│二│仿冒塑膠瓶裝頂│陸仟捌佰叁│同上。│││級米酒│拾伍瓶(貳│││││佰捌拾伍箱│││││)││├──┼───────┼─────┼─────────┤│三│仿冒塑膠瓶裝紅│貳佰捌拾瓶│同上。│││標米酒( 酒國英 │(拾貳箱)││││雄)│││├──┼───────┼─────┼─────────┤│四│近似「臺灣紅」│壹仟零壹拾│同上。│││商標玻璃裝高梁│肆瓶││││酒│││├──┼───────┼─────┼─────────┤│五│仿冒塑膠瓶紅標│肆萬玖仟玖│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空瓶│佰貳拾瓶(│項第二款,供販賣仿││││貳拾陸箱│冒酒類使用之物。││││)││├──┼───────┼─────┼─────────┤│六│仿冒塑膠瓶裝紅│壹拾萬壹仟│同上。│││標米酒(酒國英│柒佰陸拾瓶││││雄)空瓶│(伍拾叁箱│││││)││├──┼───────┼─────┼─────────┤│七│官田興業公司米│壹張│同上。│││酒商標│││└──┴───────┴─────┴─────────┘附表二:【本案扣案物品不予沒收部分】┌──┬───────┬─────┬─────────┐│編號│名稱│數量│不予沒收理由│├──┼───────┼─────┼─────────┤│一│官田興業公司客│四張│不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戶資料││條及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沒收物範圍。│├──┼───────┼─────┼─────────┤│二│官田興業公司九│一冊│同上。│││十五年一至三月│││││銷項稅額│││├──┼───────┼─────┼─────────┤│三│官田興業公司產│四張│同上。│││品目錄及價格│││├──┼───────┼─────┼─────────┤│四│官田興業公司九│一冊│同上。│││十四年度銷項發│││││票明細│││├──┼───────┼─────┼─────────┤│五│官田興業公司菸│一冊│同上。│││酒產品登記申請│││││表│││├──┼───────┼─────┼─────────┤│六│官田興業公司菸│一冊│同上。│││酒產品登記核准│││││函│││├──┼───────┼─────┼─────────┤│七│官田興業公司成│三張│同上。│││本價格表│││├──┼───────┼─────┼─────────┤│八│官田興業公司國│一件│同上。│││稅局函│││├──┼───────┼─────┼─────────┤│九│官田興業公司九│一冊│同上。│││十三年銷貨簿│││├──┼───────┼─────┼─────────┤│十│運費單│一冊及十三│同上。││││張││└──┴───────┴─────┴─────────┘附表三:【移送併辦扣案物品應予沒收部分】┌──┬───────┬─────┬─────────┐│編號│名稱│數量│沒收依據│├──┼───────┼─────┼─────────┤│一│近似「臺灣紅」│壹萬貳仟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高梁酒各式標籤││項第二款│││貼紙│││├──┼───────┼─────┼─────────┤│二│「福龍紅」高梁│肆佰玖拾貳│商標法第八十三條,│││酒│瓶(肆拾壹│近似「臺灣紅」商標││││箱)│,三百毫升裝。│├──┼───────┼─────┼─────────┤│三│「福龍紅」高梁│貳佰伍拾貳│同上,近似「臺灣紅│││酒│瓶(貳拾壹│」商標,六百毫升裝││││箱)│。│├──┼───────┼─────┼─────────┤│四│「官田紅」高梁│壹仟零捌拾│同上,近似「臺灣紅│││酒│瓶(玖拾箱│」商標。││││)││├──┼───────┼─────┼─────────┤│五│「龍泉紅」高梁│貳佰伍拾貳│同上,近似「臺灣紅│││酒│瓶(貳拾壹│」商標。││││箱)││├──┼───────┼─────┼─────────┤│六│「真醇紅」高梁│壹佰玖拾貳│同上,近似「臺灣紅│││酒│瓶(拾陸箱│」商標,三百毫升裝││││)│。│├──┼───────┼─────┼─────────┤│七│「真醇紅」高梁│陸拾瓶(伍│同上,近似「臺灣紅│││酒│箱)│」商標,六百毫升裝│││││。│├──┼───────┼─────┼─────────┤│八│「福龍紅」高梁│拾壹瓶(壹│同上,近似「臺灣紅│││酒│箱)│」商標,三十三度C│││││,富萬商店處扣得。│├──┼───────┼─────┼─────────┤│九│「福龍紅」高梁│貳拾叁瓶(│同上,近似「臺灣紅│││酒│貳箱)│」商標,五十二度C│││││,富萬商店處扣得。│└──┴───────┴─────┴─────────┘附表四:【移送併辦扣案物品不予沒收部分】┌──┬───────┬─────┬─────────┐│編號│名稱│數量│不予沒收理由│├──┼───────┼─────┼─────────┤│一│官田興業公司相│三張│不屬商標法第八十三│││關證照影本││條及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沒收物範圍。│├──┼───────┼─────┼─────────┤│二│菸酒稅產品登記│二十張│同上│││申請表影本│││├──┼───────┼─────┼─────────┤│三│產銷稅額申報書│一冊│同上│││及月報表│││├──┼───────┼─────┼─────────┤│四│銷貨單│二頁│同上,自魏林遜霞處│││││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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