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長峰選任辯護人李珮琴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古瑞君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長峰選任辯護人李珮琴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古瑞君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