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月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基隆分行110年8月18日1,852,200元MIC0000000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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