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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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蔡秀玉 被告 朱皓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維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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