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460號
原 告 葉柏成
被 告 王京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向原告短期借款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清償期限為105年10月31日,雙方並簽立借據乙紙作為
借款證明。詎被告屆期未依約還款,屢經催索,未予置理。
乃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證明、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0,000元,及自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100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