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孫雅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黃琬玲 、 林霈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