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炎松 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3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炎松係造墓業者,長期在汐止區轄內公墓區域以建造、修繕墳墓為業,明知附表編號1、2之墓主 陳益毛鐿崴 之個人墓改建家族墓案,及附表編號3之墓主 陳敬明 之家族墓擴大重建案,均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擴大重建規定,竟於107年5、6月間,在被告所使用位於汐止區第一公墓(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與汐平路交界)入口處之工寮內,將每墓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賄款、分3次交付予新北市政府汐止區公所民政課聘僱之公墓巡山員 張進生 ,以做為張進生不依法查報被告非法改建、修繕附表3件家族墓之對價。因認被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炎松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審諭知之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0年4月17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於110年7月28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0年5月1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墓主行賄時間行賄金額(新臺幣)有無申請違反公墓改建、修繕規定之情節1陳益107年5、6月間某日4萬元未申請改建家族墓未經申請即於103年間,將陳益母親李免之個人墓改建成家族墓,再於107年間進行修繕。2毛鐿崴同上4萬元未申請改建家族墓未經申請即於不詳時間將 毛晨垼 之個人墓改建成家族墓。3陳敬明同上4萬元有申請家族墓修繕於107年6月7日申請家族墓修繕,惟實際上係屬違法重建(墓基之面積、高度均較原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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