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13號

原告 顏慈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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