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陳遊來
王昭文 現已遷出國外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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