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108年度緩字第208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於民國108年7月28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為緩起處分,108年8月7日確定,110年8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黃色粉末,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Alpha-PVP(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成分,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Alpha-PVP(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Alpha-PVP案件,業經北檢檢察官於108年7月28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為緩起處分,108年8月7日確定,110年8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卷證資料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Alpha-PVP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中心108年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聲請卷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Alpha-PVP成分,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表:含第二級毒品Alpha-PVP成分的黃色粉末(淨重7.4910公克,驗餘淨重7.404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