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549號債權人 吳浚嘉 債權人 吳麗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秋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