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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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203號聲請人 陳容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容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並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到期日為108年11月25日,利息應自108年11月25日以後起算)。
四、請釋明請求利率20%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6%)。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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