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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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
42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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