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瓏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瓏穎公司)於民國91年5月16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 黃明達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美金15萬元,期間自91年5月16日起至92年5月16日止,每筆借款之融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日,並自各筆信用狀押匯銀行押匯日或裝運日起計算到期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3%,瓏穎公司應於各筆借款到期日一併結匯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瓏穎公司遲延履行,除應依到期日當日原告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與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家年利率2.5%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超逾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且原告得隨時將立約人為清償之借款本息,按牌告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兌換為新台幣列帳。詎瓏穎公司於借得如附表所示5筆款項後,均未依約清償,經核算且以92年8月27日之匯率折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本於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電腦查詢資料、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進口結匯證實書、利率變動表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14,266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9年度訴第397號,合計1,333,056元│├──┬────────┬───────┬────────┬────────────────┤│編號│借款暨應給付金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新台幣)││││├──┼────────┼───────┼────────┼────────────────┤│001│163,086元│自92.01.07起至│自92.07.07起至清│自92.07.0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92.07.06止,按│償日止,按年利率│在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利率10%││││年利率5.3%計算│9.11%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利率20%計算│├──┼────────┼───────┼────────┼────────────────┤│002│182,868元│自92.01.07起至│自92.07.07起至清│自92.07.0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92.07.06止,按│償日止,按年利率│在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利率10%││││年利率5.3%計算│9.11%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利率20%計算│├──┼────────┼───────┼────────┼────────────────┤│003│181,289元│自92.01.08起至│自92.07.08起至清│自92.07.0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92.07.07止,按│償日止,按年利率│在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利率10%││││年利率5.3%計算│9.11%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利率20%計算│├──┼────────┼───────┼────────┼────────────────┤│004│194,343元│自92.01.08起至│自92.07.08起至清│自92.07.0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92.07.07止,按│償日止,按年利率│在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利率10%││││年利率5.3%計算│9.11%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利率20%計算│├──┼────────┼───────┼────────┼────────────────┤│005│611,470元│自92.01.17起至│自92.07.17起至清│自92.07.1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92.07.16止,按│償日止,按年利率│在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利率10%││││年利率5.3%計算│9.11%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