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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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58號

原告 簡瑞森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薛雅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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