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附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刑事案號95年度桃交簡字第25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