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自民國88年11月5日起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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