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60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且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自訴人經法院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未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有侵占罪嫌,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自訴狀一件在卷可查。次查,經本院於95年11月20日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95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於自訴人之戶籍地址,有送達證書、戶籍資料查詢各一件在卷可查,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既未委任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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