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林泓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57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2,5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