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967號債權人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行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敬餘 即辰易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權人開立8張發票總金額280814元
,債務人僅付12381元,‧‧‧「268433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計算結果應為264833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