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秋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秋鑫於93年5月7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
額為38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息,詎料債務人蔡秋鑫僅繳納本息至95年5月6日止,現尚有本金142,06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
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㈢釋明文件:證物(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證物(二)帳務明細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