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80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債務人 王咨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4480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5,753元

自民國95年12月6日起

至民國96年1月5日止

年息18.25%

自民國96年1月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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