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309號
聲請人 葉明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同院101年度上更(二)字
第10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
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
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
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
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
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55號刑事判決部分撤銷發回,部分以上訴
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聲請就經上訴駁
回而確定之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又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就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撤銷發回部分,
做成系爭判決二,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
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
上開二件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
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
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
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
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