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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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巳○○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0、85
7、1015、1057、1441、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巳○○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巳○○前於民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6年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單獨騎不知情之 蕭嬌 (巳○○之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97年6月下旬某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鎮○○段○○○○號前空地,徒手竊取戌○○所有之工字鐵2塊,重約15公斤,價值新臺幣(下同)600元,並以2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㈡、於97年9月下旬某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空地,徒手竊取子○○所有之鐵製鋼圈1個(價值500元),並以2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㈢、於97年6月下旬某日13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空地,徒手竊取癸○○所有之鐵製材料(手孔支托鐵)1批(重約20公斤,價值6000元)。並以2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㈣、於97年5月下旬某日16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建築工地內,徒手竊取卯○○所有之建築用鋼筋1把(重約15公斤,價值1000元),並以2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㈤、於97年5月下旬某日16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前,徒手竊取亥○○所有之鐵塊1塊(重約10公斤,價值500元),並以1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㈥、於97年11月23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崙雅里6-15號對面空地,徒手竊取庚○○所有之建築鋼筋30公斤(價值450元),並以12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㈦、於97年12月25日15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大峰里麒麟巷402弄15號後方住宅空地,徒手竊取丁○○所有之不鏽鋼洗手槽1個(價值1000餘元),並以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㈧、於97年3月下旬某日14時許,在彰化縣○村鄉○○路130之5號「友聯鐵工業」前騎樓下,徒手竊取丙○○所有之鐵管2支(價值2000元),並以2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㈨、於97年3月中旬某日上午7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街○○號對面工地,徒手竊取寅○○所有之建築鋼筋30公斤(價值900元),並以4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㈩、於97年4月上旬某日16時許,在彰化縣○村鄉○○村○○路○○○巷○號「和盈印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旁,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之鐵片10公斤(價值150元),並以1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6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鎮鎮○里○○路○段○○巷○○○號前,徒手竊取辰○○所有之槽形鐵4支(價值1000元),並以3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6月中旬某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村鄉○○村○○路○○○巷○○號工地內,徒手竊取未○○所有之建築鋼筋30公斤(價值600元),並以4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7月上旬某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鎮○○段○○○○號工地,徒手竊取壬○○所有之建築螺絲母1桶約20公斤(價值1000元),並以3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7月上旬某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巷122、123號旁建築工地內,徒手竊取甲○○所有之建築螺絲母1桶約20公斤(價值700元),並以3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9月中旬某日13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內,徒手竊取辛○○所有之抽水馬達1個(價值1500元),並以3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6月下旬某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建築工地外,徒手竊取丑○○所有之板模支撐柱1支(重約7公斤,價值1200元),並以1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10月上旬某日上午7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民生里萬年巷49-27號旁建築工地,徒手竊取乙○○所有之廢棄鋼筋15公斤(價值100元),並以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9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張厝一巷51號外,徒手竊取申○○所有之槽型鐵1個(約10公斤,價值200元),並以7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10月中旬某日16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號旁空地,徒手竊取戊○○所有之建築用鋼筋1批(約20公斤,價值200元),並以1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9月25日14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徒手竊取午○○所有之鷹架踏板1個(約10公斤),並以1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10月10日13時許,在彰化縣○村鄉○○村○○巷○○段○○○○○號空地,徒手竊取壬○○所有之C型鋼2支(約10公斤),並以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10月20日16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街○○○巷○○號建築工地,徒手竊取酉○○所有之建築鋼筋約20公斤,並以10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於97年10月5日15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巷○○號旁工寮,徒手竊取己○○所有之馬達1個(價值1000元),並以150元之代價,賣予不知名之資源回收商。
二、嗣分別於97年11月25日14時許、97年12月2日14時20分許、97年12月23日10時10分許、98年1月7日14時許、98年1月18日、98年1月23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主動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東山派出所、偵查隊、莒光派出所及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等員警主動 陳明 其為行竊者而自首,進而接受裁判。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巳○○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戌○○、子○○、癸○○、卯○○、亥○○、庚○○、丁○○、丙○○、寅○○、 郭世明 、辰○○、未○○、壬○○、甲○○、辛○○、丑○○、乙○○、申○○、戊○○、 廖坤霖 、酉○○、己○○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竊案現場照片46張、竊案現場圖7張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屬實。前揭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又其所犯上開2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確定判決及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上開竊盜犯行,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東山派出所、偵查隊、莒光派出所及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員警陳明該犯罪事實,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被告接受警詢之警詢筆錄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有正常工作能力,竟竊取物品而變價花用,並審酌被告前有吸食毒品之犯罪紀錄、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手段、竊取物品之價值、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0~T40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一│如事實欄一之(一)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二│如事實欄一之(二)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三│如事實欄一之(三)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四│如事實欄一之(四)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五│如事實欄一之(五)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六│如事實欄一之(六)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七│如事實欄一之(七)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八│如事實欄一之(八)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九│如事實欄一之(九)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如事實欄一之(十)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一│如事實欄一之(十一)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二│如事實欄一之(十二)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三│如事實欄一之(十三)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四│如事實欄一之(十四)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五│如事實欄一之(十五)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六│如事實欄一之(十六)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七│如事實欄一之(十七)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八│如事實欄一之(十八)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十九│如事實欄一之(十九)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二十│如事實欄一之(二十)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二一│如事實欄一之(二一)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二二│如事實欄一之(二二)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二三│如事實欄一之(二三)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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