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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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3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許慧齡 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2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5月9日至129年5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許慧齡人於①89年5月24日②92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00,000元②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自①89年5月24日起至109年5月24日②92年7月21日起至99年7月2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許慧齡於95年3月6日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且本息繳納至①95年6月24日②95年3月21日起即未繳納,尚欠本金1,151,472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三所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43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主商││1230│建│││168│千分之55│乙○○│├──┼───┼────┼───┼───┼────┼─┼──┼──┼────┼─────┼────┤│002│花蓮縣│花蓮市│主商││1231│建│││253│千分之55│乙○○│└──┴───┴────┴───┴───┴────┴─┴──┴──┴────┴─────┴────┘┌─────────────────────────────────────────────────────┐│附表二(建物)︰95年度拍字第43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380│花蓮市○○○○○段12│住家用、│二層82.37│82.37││陽台6.│平方公尺│全部│乙○○││││路7號2樓之│30、1231│七層鋼筋││││06│││││││1│地號│混凝土造││││││││└──┴───┴─────┴────┴────┴─────┴───┴───┴───┴────┴───┴───┘共同使用部分:主商段2397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40┌──────────────────────────────────────────┐│附表三:95年度拍字第433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801,270元│95年6月25日│2.8%│95年7月26日│├──┼───────┼───────────┼───────┼───────────┤│002│350,202元│95年3月22日│2.7%│9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