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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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96號原告 林長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本件違規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置之交通裁決單位辦理;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57條、第105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起訴狀並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據此,原告應以裁決書所載之處分機關為被告,暨補正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等,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以及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末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