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831號
被   告  徐文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4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文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
告前於民國99年間已有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之刑事紀
錄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仍不知警惕,一再觸犯相同罪
名之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誠心悔過之意,且其經
換算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0.97mg/L,其一再酒後駕車,對交
通安全潛藏重大危險,漠視其他用路人之權益,惡性非輕,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