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陵貿易有限公司京威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第一項以壹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計算;第二項依系爭房屋九十四年房屋稅繳款書課稅現值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元計算;第三項、第四項以原告請求金額計算至起訴日止合計為貳拾參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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