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