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華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伍佰玖拾玖元,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伍佰元,原告甲○○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原告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