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六角(即土地面積538平方公尺×持分449/10,000×95年公告土地現值73,000元/平方公尺=1,763,4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