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54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聲明繼承,經本院通知命其補正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入出境日期證明書、二造往來書信及照片、繼承系統表、公證書及認證書,該項通知已於95年6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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