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2號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詩婷選任辯護人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1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8136號、第94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詩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1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