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78號聲請人甲○○(即 曾錦珠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78N769122│1│8│││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