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被告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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