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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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指定被告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