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8號原告馮首都
馮翎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安騏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一澊 律師被告 馮小屏 訴訟代理人 汪倩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於民國103年4月1日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197號偽造文書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今查前揭刑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913號處分書駁回原告之再議確定,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誤,前揭刑事訴訟案件已告終結。爰依上開規定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