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214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7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1日以98年度訴字第25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69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
2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送達證書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2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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