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三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三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就附表編號一至十所載十一案(附表編號七為二案)、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三所載三案,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至十所載十一案、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三所載三案,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均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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