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補字第3822號原告 廖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瑞安 、 林卓逸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