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寶春